English

聚焦拍卖行中的个人所得税(下)

1999-02-22 来源:生活时报 张 卉 孙秀杰 刘安乐 我有话说

问题四:有些拍卖行还进行赈灾、扶贫救困、捐资助学等公益性、慈善性拍卖。这些物品的拥有者多数将拍卖所得全部捐赠。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:“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%的部分,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”。也就是说,捐赠出去的部分只有30%可以免税,另外的70%还应纳税。某拍卖行的负责人说,对拍卖取得收入百分之百用于捐赠的,税务部门应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,因为这部分收入,确是没有放进个人的钱包,假如这部分税款由我们代扣代缴的话,对委托人做工作可能会有一定的难度。

问题五:由于个人拍卖物品的种类不同,有古玩字画,也有一些二手旧货,致使拍卖物品的成交金额有很大的差异。个人拍卖所得多则上百万元,少则几百元。而现行税法对这部分财产转让所得,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,实行的却是20%的单一比例税率,使纳税人感到税负的不平衡。如按其成交额采用适度的累进税率,不仅可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作用,而且还可规范个人交易,减少私下交易所造成的税收损失,扶持拍卖行业的发展。

据了解,北京市首家拍卖行出现于1992年,到1998年底全市已有拍卖行26家。拍卖业的发展也只是近几年的事,且多数拍卖公司成立时间短,规模小,还只是处于经营发展的起步阶段。收集拍卖的字画、古玩基本上来自民间个人藏品。而拍卖之后知道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少之又少。有关人士认为,应制定出统一的可操作性强的相关税收制度。对个人拍卖物品的纳税义务人、纳税方式、纳税环节和允许扣除的项目(原值、佣金、宣传费等)做出具体解释,加强中介单位税款的代扣代缴工作。同时,个人财产转让涉及面广,且税源零散,就目前税务机关的征管条件,对个人产权转移行为进行严密的税源监控实有难度。社会各部门之间应加强配合,明确产权交易中卖方、中介、买方的责、权、利,对中介收取的费用要有统一的标准,并建立一套完整的交易程序。使个人产权交易走上健康发展之路。(全文完)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